(四)关于盐业管理的职责分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拟订我省盐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我省盐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措施,平衡协调全省食盐和工业盐产能和产销总量;负责对食盐专营工作和盐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省盐业公司(省盐务局)承担食盐专营和有关盐政执法工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盐业公司(省盐务局)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加强对省盐业公司(省盐务局)食盐专营和盐政行政处罚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盐业公司(省盐务局)将食盐专营和有关盐政执法工作定期报告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五)关于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分工。省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其中,有关综合协调和节能方面的工作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为主承担,有关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主承担,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为主承担。
(六)关于水电建设行政管理的职责分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建设行政管理职责;省水利厅负责5万千瓦及其以下的水电站建设行政管理职责。
(七)关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有关工业和内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主负责,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按照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岗双责”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具体工作由相关内设机构承担。
(八)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我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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