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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10〕9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加挂“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福建省乡镇企业局”、“福建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福建省国防动员委员会支前办公室”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信息化局合署办公,正厅级。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牵头综合协调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受理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的职责划给省知识产权局;将有关制定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及其认证的职责划给省统计局;将主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的职责划给省委组织部。

  (三)将省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省国防科技工业公司)的有关军品管理职责划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具体包括:

  1.根据国家武器装备发展战略、科研规划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我省地方军工企业军品的中长期规划、年度生产计划和汇总统计信息;

  2.负责省军品生产任务企业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研开发、新产品研制等工作的审核;

  3.依法负责有关军品生产许可证、军品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以及军品购销合同鉴证等工作。

  (四)将省盐业公司(省盐务局)的有关盐业行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具体包括: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研究拟订我省盐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拟订我省盐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措施,平衡协调全省食盐和工业盐产能和产销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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