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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七)加强涉外经济体制建设

  21.推进外贸管理体制改革。继续实行出口退税超基数地方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统一承担的政策,扶持优势特色商品和高新环保产品出口,鼓励发展出口信贷,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和企业出口退税先退后审覆盖面。探索培育境外自主品牌展会,搭建商品境外展示平台。推进重点商品出口基地建设,培育外贸新增长点。从完善预警服务机制、行业联动机制、案件跟踪机制、企业援助机制、专家工作机制、问题研究机制等六个方面,建立健全有效应对国外贸易壁垒和贸易摩擦的机制。完善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省外经贸厅牵头负责)。

  22.完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推动开发区管理体制创新,落实《我省台商投资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和开发区拓展提升方案》,出台开发区扩区、整合、用地、用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推进无水港建设,鼓励发展“飞地港”,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整合和闽台海关特殊监管区对接,加快产业特色园区建设,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和持续发展。完善招商项目生成机制,突出产业化招商,筛选储备对外招商重点产业项目,鼓励外资投向产业调整振兴等重点领域。健全外商投资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跟踪落实机制,推动我省列入全国第一批简化外资审批的试点省份。进一步提升和办好“9·8”投洽会、“5·18”等重大外经贸活动。拓展对外招商渠道,强化招商网络平台建设(省外经贸厅负责)。

  23.加强口岸大通关建设。推行海关分类管理、检验检疫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等便捷通关模式。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覆盖范围,加强区域通关协作。加快推进“无纸化”通关建设,坚持和完善重点口岸7天工作制和24小时预约通关,扩大电子口岸覆盖面,拓展铁海联运和区港联动政策覆盖范围(省外经贸厅负责)。

  (八)推动对台交流合作先行先试

  24.推进厦门市综合配套改革。充分发挥厦门经济特区在两岸交流合作、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示范作用,争取实施综合配套改革,围绕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和扩大两岸交流合作的需要,先行试验一些重大改革措施,力争在对台交流合作方面取得新的突破。争取国务院批准将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延伸到厦门全市(省发展改革委、厦门市政府牵头负责)。

  25.加快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制定实施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规划纲要,构建两岸区域合作前沿平台,开展两岸区域合作综合试验。探索建设有利于开发和发展的体制机制,制定扶持平潭开放开发的政策措施,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实行更加开放的产业政策,推进两岸产业深度对接。积极争取先行先试政策,推动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自由港。探索与台湾方面建设共同家园的两岸合作新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台办、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福州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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