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10〕8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挂“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合署办公,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和指导协调职责。加强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拟订全省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执行情况。
(三)会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工业和内贸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上述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上述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上述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