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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10〕8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

  福建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教育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与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公务员局承担的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职责划给省教育厅。

  (三)加强基础教育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五)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素质,推进义务教育师资均衡配置,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高校高层次人才。

  (七)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拟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省各级各类教育,指导全省教育体制、办学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统筹指导全省民办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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