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10〕8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
福建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财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管理和协调厅直属院校的有关职责。
(三)增加负责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责;增加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职责。
(四)加强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五)健全省和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市县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六)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七)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省与市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八)积极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市县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市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