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承担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和全省性跨地区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核备案工作,审核省属及部分中央(含中央下放)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职工安置方案;负责全省劳动标准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全省劳动定额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牵头拟订全省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政策。
(十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管理处
指导全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制定相关政策及实施细则;指导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争议,负责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管理。
(十二)劳动监察处
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依法督办重大违法案件和有关突发事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社会公布;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省各地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和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三)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5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1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4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牵头,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外办、省公安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部门建立有关境外劳务人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配合、协作,共同促进境外就业发展,协调处理境外劳务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