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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10〕7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与省公务员局合署办公,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将组织实施公民出境就业以及管理监督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的职责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交给省地税局。

  (三)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加强职业培训职责,推进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强统筹城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职责,深化制度改革,逐步完善体系,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协调推动农民工工作职责,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职责,推动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二、主要职责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分工,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的规定执行。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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