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四)改革统计制度方法。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大改革力度,提高数据质量,更好地适应加快推进海西建设和福建发展的新要求。建立和完善产业经济、民营经济、区域经济、城镇化、绩效考核、节能降耗、民生及社情民意等统计指标及其体系。完善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工作制度,并做好省、市、县重要统计指标的规范管理。相关部门要依照统计规范要求,开展文化、信息服务、工艺美术、海洋等产业经济核算。加快统计调查方法改革,推行和改进抽样调查,进一步提高调查科学性,满足分级管理、统一核算的需要。
(五)提升统计服务能力。各级统计部门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分析、监测和预警,及时提供统计信息服务和统计数据支持。金融、财税、海关、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资料提供机制,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资料,协同做好经济形势分析工作。要按统计相关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利用网络、广播电视、图书报刊等形式,及时准确地发布统计资料,为社会各界做好统计服务。重视发挥统计部门社情民意调查机构的作用,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建立健全海峡西岸经济区统计协调机制;加强涉台经济社会统计,扩大闽台统计交流合作。
三、强化统计基层基础
(六)增强乡(镇、街道)村(居)统计力量。各县(市、区)要在乡(镇、街道)机构改革中统筹解决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设置问题,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应设立统计站,其余乡(镇、街道)应明确编制,设置统计岗位,配备专职人员。统计人员力量不足的乡(镇、街道)应增聘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乡(镇、街道)统计机构或人员要负责本辖区农业、工业、人口、投资等统计及普查、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工作;管理和指导辖区内单位及村(居)的统计工作。加强村(居)统计队伍建设,在村(居)确定统计人员,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统计人员补贴制度,补贴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村(居)统计人员补贴可采取基本报酬加业绩考核奖励方式发放。
(七)加强基层单位统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成立、变更或撤销时,以及建设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应在当地统计部门办理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统计登记的工本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大中型企业应设置统计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小型企业应配备统计人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接受统计部门的统计业务指导,按
统计法和有关制度要求,设置、保存统计原始记录和台帐,按时报送统计资料。违反
统计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在有关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录。统计调查对象可以委托统计中介组织依法代理填报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