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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闽政文〔2010〕9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做好统计工作,对于分析判断经济形势、制订政策和规划、引导企业和个人生产生活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统计

  (一)树立依法统计观念。认真学习贯彻《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规,反对弄虚作假,支持统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级统计部门要带头执行统计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求真务实,切实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各级普法宣传部门要将统计法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总体规划,向全社会普及统计法律知识。要按规定将统计法规、统计知识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学内容,提高干部队伍的统计法律意识。要将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列入反腐警示教育和纪律要求内容。

  (二)强化执法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设置统计执法机构或者配备执法人员,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力量,强化统计执法检查。统计部门要对下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支持统计部门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干扰和阻挠统计监督检查。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规范统计数据发布与使用。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加强对各地及部门重要统计数据评估论证和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统计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对外提供。规范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发布与使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及新闻媒体使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统计指标数据,应以统计部门核定的统计数据为准;下级政府对外发布统计数据必须以上级政府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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