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坚持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定并落实监管执法计划,加强重点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各地区、各单位要注重监督防范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异地转移,继续非法生产。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兑现奖励,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安全监管、经贸、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建设、工商、监察等部门要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力。对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取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依法关闭。对取缔关闭后又擅自生产、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停产整顿期间又违规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依法处理。要加强跟踪执法,确保执法效果。
(三)严格问责制度。要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事故。要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问责制,严肃查处各类事故,严格追究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责任。对安全生产中隐患排查、隐患整改、监管检查、事故发生、事故查处实施全过程问责,通过严格的制度和严肃的问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四、强化“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一)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按照《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行政首长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和点评制度,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责任的落实。要统筹区域经济与安全生产协调发展,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建立完善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制度,加强对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监督与指导。要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与地方经济社会同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