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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拟订并指导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承担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制订、修订和农业标准化的有关工作;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建议;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信息发布的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有关工作。

  (十六)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参与拟订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指导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承担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承办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农业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18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9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畜牧兽医师(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2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2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9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农科教结合职责的分工:省委农办承担农科教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各地农科教结合工作;省农业厅参与实施农科教结合工作。

  (二)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职责分工:省林业厅承担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负责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保护和管理;省海洋与渔业厅承担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职责;省农业厅负责其他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  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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