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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计划财务处

  组织拟订农业和农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农业资源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管理农业遥感应用;组织实施农业现代化规划,扶持具有示范效应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指导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组织农业项目申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本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计划管理工作;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指导厅属企业的改革;负责农业资源调查、开发和区域发展规划工作,承担省农业资源区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科技教育处

  承担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以及农技推广体系的建设等相关工作;组织农业科研及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工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参与实施农科教结合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职责分工内的农业“五新”项目的审核和推荐,以及归口补助资金的计划安排和项目管理工作;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工作,按规定管理中等农业教育,指导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农民科技培训及农牧业村级农技员培训与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工作,按规定承担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依法对本省农业资源保护、农业生产污染防治以及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坏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

  (六)对外合作处

  承办农业涉外和涉港澳事务;承担农业贸易促进、农业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有关工作;按规定承办全省农业利用外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农业对外援助和接受援助工作,承办协调管理我省与有关国际农业组织或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事务;指导全省农业系统外事外经工作。

  (七)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处

  牵头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闽台农业合作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协调和服务闽台农业合作与交流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举办重大涉台农业经贸活动;负责闽台农业合作专项经费和建设项目的管理;组织闽台农业合作宣传工作。承担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种植业管理处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种植业(包括粮食、油料、糖料、水果、蔬菜、茶叶、中药材、食用菌等)发展政策、规划、计划;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种植业生产基地建设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承担管理耕地质量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参与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承担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工作,承担种子(种苗)、食用菌菌种、肥料、农药管理和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有关工作;按规定负责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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