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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拟订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建议,依法对本省农业资源保护、农业生产污染防治以及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坏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不含水生动植物物种)。

  (十一)研究拟订农垦发展政策,指导全省农垦系统深化改革;组织和指导垦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农场土地利用工作;负责拟订全省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其农业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十二)研究拟订农机化促进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依法负责农机安全监理和试验鉴定等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农业机械产品的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的管理。

  (十三)承办农业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农业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闽台农业合作及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的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农业利用外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农业厅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组织有关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负责重大会议组织;负责文秘、督查、档案、机要、保密、宣传、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信访、接待、行政后勤、财务、应急管理工作和厅机关规章制度建设;组织农业和农村调研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农业综合性的政策研究,参与拟订农村和农业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指导农业执法和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农业政策法规的咨询和宣传;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和听证工作,组织行政应诉工作。

  (三)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资产和审计,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与发展;拟订农业产业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发展;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指导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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