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10〕6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福建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农业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除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场外)交给市、县级农业部门审核发放。
(三)将除兽用生物制品之外的兽药经营许可交给市、县级农业部门审批。
(四)将动物诊疗许可交给县级农业部门审批。
(五)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交给县级农业部门核发。
(六)承接由农业部下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 和“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的职责。
(七)加强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工作。
(八)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九)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农业(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参与拟订各项涉农政策,组织、指导农业执法工作。
(二)负责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参与拟订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和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和发展;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