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指导水利行业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担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水利政策法规的咨询和宣传;指导水利行业体制改革;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负责拟订全省水利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全省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对重大水利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提出审查意见;编制部门预决算,承担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水利综合统计;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造价、价格、收费、信贷等建议;承担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承担水利内部审计工作。
(四)水政水资源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事纠纷调处、仲裁;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制度;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及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域纳污能力核定并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
(五)水利建设处
指导重要江河的治理与开发,组织省级直属及跨设区市的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和验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组织指导城乡防洪排涝工程建设;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六)水利管理处
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江河海岸水利枢纽工程防洪、防潮及安全运行管理;负责水库、江海堤防及水闸除险加固和技术改造设计审查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河道和江海堤防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
(七)农村水利处
拟订全省农村水利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滩涂围垦、乡镇供水、灌区及泵站改造、雨水集蓄利用、水利化县建设与管理工作;拟订节水型农村水利发展目标和计划,组织指导灌区的管理、更新改造和续建配套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八)农村电气化处
组织指导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指导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能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全省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承担5万千瓦及以下农村水电站建设行政管理;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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