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10〕6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福建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水利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和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水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组织编制国家、省政府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提出省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和跨设区市水的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拟订重要江河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