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地质环境处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起草并组织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导全省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组织全省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全省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三)执法监察处
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拟订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负责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十四)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担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工作;按规定承担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管理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为98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规划师(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6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6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测绘局、省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
(二) 关于海域采矿监管的职责分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监督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域采砂临时用海涉及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治安管理工作;国土资源、港口、航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管理工作。
(三)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