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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耕地保护处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管理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办理需省政府批准的国有荒山、荒地开发的立项审查、报批工作。

  (六)农用地转用征用处

  指导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工作,承办省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征用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工作;跟踪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

  (七)地籍管理处

  承担城乡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土地调查、地籍调查、统计、登记、发证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工作;负责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直属单位在本省境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登记审核工作;指导全省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

  (八)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土地供应、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会同物价部门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管理监督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九)地质勘查处

  编制地质勘查规划、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范,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勘查资质;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和省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工作;管理矿产资源勘查,编制实施探矿权设置规划,组织实施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统一管理全省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调处探矿权属争议、纠纷。

  (十)矿产开发管理处

  依法负责采矿审批登记发证;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管理采矿权市场;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达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十一)矿产资源储量处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标准、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管理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组织开展地质资料开发利用和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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