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收益分配制度;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拟订、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指导全省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按有关规定管理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
(十五)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信息化、效能、安全、保卫、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厅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厅机关国有资产和行政事务等。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政策和法规;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协调综合性政策研究,承担政策法规的咨询和宣传;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规划处
研究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编制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查国土资源有关规划;参与城市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审查;承担基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负责国土资源系统科技工作。
(四)财务处
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收益分配制度;编制本部门预、决算和各项经费使用计划;负责厅机关财务工作;承担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