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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10〕6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的职责。

  (三)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四)将土地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五)加强土地资源调查、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的技术规程和标准,起草并组织实施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监督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省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省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各项规划执行情况;依法指导和审查国土资源有关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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