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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10〕6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二)加强对我省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拟订我省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我省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我省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根据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求,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推动各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信息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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