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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指导、管理全省社会文化事业,拟订全省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八)管理全省文化市场,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负责指导文化市场的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九)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核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十)管理全省对外文化交流工作,组织拟订对外文化交流规划,指导对外文化交流活动;负责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

  (十一)拟订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十二)拟订文物(含水下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负责文物考古、文物保护、博物馆(纪念馆)工作。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文化厅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保卫、行政事务、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厅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和年度工作计划。牵头拟订文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协调重要文化政策调研工作,起草文化艺术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厅机关法律事务和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本部门预决算;管理文化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负责文化系统的统计工作;负责厅机关并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和财务等工作;指导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三)艺术处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学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艺作品和代表省级水准及地方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协调全省性艺术展演、重大文艺活动以及直属艺术表演、研究单位的业务建设,负责指导民办艺术院团的艺术业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文化艺术科研工作;指导、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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