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10〕6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福建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文化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指导、管理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三)增加对动漫和网络游戏有关市场监管和依法对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核等职责;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草案以及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加强水下文物保护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文化艺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全省文化艺术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订全省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省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负责推动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省级公共文化设施;指导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拟订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