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港澳台资企业和个人。
第二章 设置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
(二)在评奖当年7月1日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在福建省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
第八条 专利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二)在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程序中;
(三)同一专利项目已获得省级专利奖。
第九条 福建省专利奖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其中:
(一)特等奖1项,奖励人民币30万元;
(二)一等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二等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四)三等奖不超过3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
获中国专利金奖的,按特等奖给予奖励;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按一等奖给予奖励。
第十条 评奖标准:
(一)对在国家技术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在专利技术实施推广中取得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授予特等奖。
(二)对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授予一等奖。
(三)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二等奖。
(四)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三等奖。
第三章 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福建省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