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公布情况的通报
(粤办函〔2010〕24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三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根据《2010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粤府办〔2010〕15号)的安排,省府办公厅于4月上旬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公布本单位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与2009年相比,今年各单位编制公布年度报告的情况有了较大改善,大部分单位都能按时公布年度报告。从内容上看,各单位的年度报告基本涵盖了
《条例》第
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六方面内容,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本单位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情况,成为公众了解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窗口和方式。
同时,部分单位的年度报告编制公布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一是在公布前没有做好核实、校对工作,出现了数据失准等一些不应有的错漏,影响了年度报告的严肃性,容易误导公众;二是没有在本单位公众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年度报告,造成公众查找费时、不便;三是没有认真执行
《条例》中关于年度报告公布时间的规定。
截至4月9日,省民族宗教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卫生厅、审计厅、体育局、林业局、旅游局仍未公布年度报告。
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是各级行政机关贯彻施行
《条例》、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基础工作,也是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有效形式。未按时编制公布年度报告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年度报告编制公布工作的重要性,按照
《条例》的规定,严格落实年度报告制度,将编制公布年度报告作为本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