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邮函告知,对居住外地人员,由市、区县人口计生部门或企业通过邮局发放《一次性奖励集中登记通告》。
(三)集中登记
1、登记地点
(1)企业持证退休职工,到退休时所在企业进行登记。
(2)兼并、转让、改制前的企业持证退休职工,到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进行登记。
(3)《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8〕211号)文件发布之日(2008年12月3日)前已依法破产企业的持证退休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进行登记。
(4)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进行登记。
2、登记要求
(1)企业、街道办事处(镇)通过一次性奖励信息平台比对,确定持证退休人员没有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允许其登记。
企业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集中登记点查询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本单位退休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情况,自行进行比对。
街道办事处直接在一次性奖励信息平台上比对破产企业人员和本办法“一次性奖励的享受对象”第(二)条规定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情况。
(2)符合条件的持证退休人员填写《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
《申领表》可在企业或街道办事处(镇)领取,也可从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企业可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集中领取。
(3)所需证件
①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子女的《身份证》;②《结婚证》、《离婚证》;③《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④《职工退休养老证》和《社会保障卡》。
(4)符合条件的已死亡人员由其法定继承人凭个人身份证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四)审查核实
1、企业和街道办事处(镇)审核、公示
在企业登记的人员,由企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在企业张榜公示7天后,将名单汇总表及电子文档,报企业所在地街道(镇)一次性奖励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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