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资委拟定的《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
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办法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委 2010年3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8〕211号),现制定我市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以下简称“一次性奖励”)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一次性奖励的享受对象
(一)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退休,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中未享受加发5%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人员(按省政府139号令计发退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
(二)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未享受加发5%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
(三)符合(一)、(二)奖励条件已死亡的退休人员。
(四)2009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企业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支付。
二、实施一次性奖励的方法步骤
(一)人员培训
由市人口计生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区(县)、街道(镇)、社区(村)和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
(二)宣传告知
1、市、区县利用政府网站、报刊、电视传媒等多种形式,宣传一次性奖励集中登记相关事宜。
2、社区告知,所有社区(村)和住宅小区张贴《一次性奖励集中登记通告》。
3、企业告知,由企业所在地街道(镇)向企业下发市政府有关文件和《一次性奖励集中登记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