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监察的通知
(京发改【2010】5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战略,确保实现我市节能目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和《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我委定于2010年5月至12月,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节能专项监察。为做好此次监察工作,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
对全市进行节能登记类和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抽查。
二、监察内容
(一)节能登记类项目是否符合节能登记条件。
(二)经节能评估和审查后在初步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和落实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的情况。
(三)经节能评估和审查后在项目施工阶段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和落实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的情况。
三、抽查到的各项目建设单位要重视和配合此次专项监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需准备的相关材料详见附件)。
四、监察结果处理
我委依法对未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未落实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监察需提供材料清单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监察需提供材料清单
一、节能登记类项目节能监察需提供的材料
1.法人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或项目《申请报告》及核准批复。
4.项目规划意见函、规划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
5.项目用能方案,包括节能登记表能耗量的计算依据、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