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10年4月14日 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和《
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各类绿地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建、环保、水利、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制定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由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城市绿线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划定,报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