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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城乡规划工作要点》的通知

  (三)加快推进重点规划编制和审批进度。协同国土资源等部门,推进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大庆、鸡西、伊春等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进度。加快建设规模在300公顷以上的开发区总体规划、抚远县城市总体规划等重点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组织编制《全省“十二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规划》。
  五、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一)根据国家要求,进一步完善方案,认真做好建设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巩固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深入开展我省自查自纠工作,认真完成“回头看”和专项治理巩固、深化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处理好群众举报和国家督办的各项案件。
  (二)优化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机制。全省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现有规划效能监察取得成果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精神,探索符合本省、本地实际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建设继续优化监察工作的考核标准,深入研究行之有效的激励、自我约束和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通过不断更新工作手段和方法,使全省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效能建设取得新进展。
  六、努力提高城乡规划部门依法行政能力
  (一)继续抓好工作作风建设,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围绕全省“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不断提升城乡规划服务水平。正确处理规划法规、技术规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采取超前服务、提前介入等方式,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为大项目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二)努力提高城乡规划行业人员业务水平。通过多种形式的业务学习和交流,提高全省规划编制和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法律、行政等方面的业务水平。组织开展全省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行政审批业务培训、规划执法检查培训,继续与哈工大联合举办城市规划工程硕士班,针对性地适时开展调研、交流、考察、培训、咨询等活动,搭建学习平台,活跃行业氛围,不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
  (三)抓好工作制度建设。建立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各类城乡规划审查、规划信访和案件处理、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以及规划成果备案等工作规则。组建全省城乡规划专家库,不断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抓好规划编制管理,继续开展规划编制成果质量检查和设计评优活动,建立质量不合格单位的退出机制,将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与编制质量挂钩,不断提升我省规划编制质量。
  七、发挥城建档案工作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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