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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城乡规划工作要点》的通知

  (二)进一步完善滨水城市规划编制和法规体系。完成全省各地《城市滨水区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将滨水城市规划建设内容纳入《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发布《全省滨水城市规划建设指引》,加强对城市滨水空间规划建设实施分类指导。各地要优先安排滨水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根据本地实际,加强重点滨水空间概念规划、项目策划、城市设计等的编制工作,制定滨水区开发建设管理办法、配套规章和技术标准,建立保障滨水城市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强化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多种方式确立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滨水城市、滨水小城镇、滨水建设项目,集中力量进行建设,尽快形成辐射和带动效应。适时开展经验推广,以点带面引领全省滨水城市规划建设良性发展。
  三、加强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建设
  (一)做好《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立法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草稿的征求意见、修改、调研等工作,力争尽早颁布实施,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保障。
  (二)积极推进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着手制定临时建筑、规划编制、公众参与、行政处罚、规划督察、层级管理、城市雕塑等规划管理办法。各地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就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划评估、政务公开等重点问题,抓紧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四、加快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一)加快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加快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争取年内进入成果报批和社会发布阶段,为指导全省城镇协调发展和制定各级城市总体规划提供法定依据。各地要认真执行《城市总体规划评估办法(试行)》,定期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适时启动规划期限至2030年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新一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
  (二)加强城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为城乡规划管理提供法定依据。在全面提高规划覆盖率和编制质量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备案、评估和修改等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权责、严格制度、规范程序,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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