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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棚户区改造工程实行业主参与质量监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棚户区改造工程实行业主参与质量监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建质[2010]9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根据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决定在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中实施业主代表参与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现将《关于棚户区改造工程业主参与质量监督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各地市建设局(建委)认真贯彻执行,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关于棚户区改造工程业主参与质量监督的指导意见》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棚户区改造工程实行业主参与质量监督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保证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与基本使用功能,保护群众利益,减少质量投诉,使广大人民群众住上放心房、舒心房,共同构建和谐社会,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决定在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中实施业主代表参与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现就棚户区改造工程实行业主参与质量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注民生、促进和谐”为目标,以业主代表参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为手段,通过借鉴大庆市新建住宅工程让业主代表参与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督,省森工总局柴河林业局在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中,组织优秀管理干部、群众代表和棚改回迁户代表作为业主代表参与工程质量监督的作法,在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中实施业主代表参与工程质量监督制度,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提高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二、明确业主代表监督职责和范围
  (一)做好业主代表聘任工作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开工前,指导并监督建设单位从棚户区改造工程回迁户、优秀管理干部和群众代表中,聘任素质高、责任心强,群众威信高、办事公正、敢于负责和身体健康的人员作为业主代表,义务参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由建设单位进行必要的培训后,发放业主代表义务监督员聘任证书。
  业主代表的聘任应坚持本人自愿,有时间和精力参与监督工作的原则。聘任业主代表的数量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2人,聘任后由建设单位向其他责任主体书面告知,并书面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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