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进入被巡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同时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
  3、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或停工整改;
  4、依法查处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不良行为记录。
  (二)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处理
  1、被查工程有质量隐患需立即处理或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规范需进行整改的,应当场下达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的书面通知,并责成负责项目监督的机构(或监督科、组)对责任主体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
  2、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巡查组派出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也可以书面形式交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处罚。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责任主体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并根据要求,将整改情况及处罚结果报上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对巡查发现的责任主体不良行为,按《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细则》规定,对责任主体记不良行为记录。
  六、完善巡查方式,坚持“四个结合”
  (一)工程质量巡查和监督检测相结合。巡查人员应携带监督检测仪器,通过监督检测提高巡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增强巡查工作的威慑作用,发现内在质量问题,坚持用数据说话。监督检测仪器和巡查用车配备不到位的单位,应尽快配备监督检测仪器和用车,确保巡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工程质量巡查和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相结合。坚持查纠并举,查处并重,对参建各方存在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通报,并与资质管理、招投标管理联动,对工程建设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工程质量巡查和差别化管理相结合。对工程质量控制较好的地区、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可减少巡查频次;对工程质量控制较差的地区、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应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进行重点巡查;
  (四)工程质量巡查和监督备案管理相结合。巡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整改情况要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作为工程能否备案的重要依据;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巡查情况进行通报,并于巡查结束后15日内,上报上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七、责任追究
  工程质量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