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工程质量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巡查体系。市(行署)工程质量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不少于2次区域性巡查,县(市、区)工程质量主管部门每季度应进行1次监督巡查。各县(市、区)工程质量巡查通报应报送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市(行署)工程质量巡查通报应报送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工程质量巡查组应由开展巡查工作的工程质量主管部门确定,并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持有监督员岗位证书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加工程质量巡查。
三、明确巡查范围、内容,突出巡查重点
(一)明确巡查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明确巡查内容
1、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
2、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质量;
3、工程施工质量,重点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4、责任主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和质量行为。
(三)突出巡查重点
突出工程质量巡查工作重点,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关注的民生问题,针对工程质量普遍存在的质量问题,适时开展巡查工作,集中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提升全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1、巡查的项目上要突出重点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工程;
2、巡查的内容上要突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建筑节能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四、严格执行巡查程序
(一)工程质量巡查组随机确定被查工程后,到现场向被巡查单位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巡查通知书(见附件);
(二)工程质量巡查组进入工程现场,出示监督员岗位证书,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应制作工程质量巡查结果笔录,并由巡查人员、被巡查单位(项目)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工程质量巡查组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工程质量巡查组针对检查情况,形成处理意见或建议,并书面送达有关当事人;
(四)工程质量巡查组将工程质量巡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或建议书面通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
五、巡查有权采取的措施和对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巡查有权采取的措施
1、要求被巡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