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耕地占用税收入重点检查的通知
(黑财农村〔2010〕9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为尽快实现“全省地方财政收入千亿元”目标,督促各地耕地占用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范围迅速开展耕地占用税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黑财农村〔2010〕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重点检查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点检查内容
(一)市县自查情况。应包括自2008年1月1日以来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公路占用耕地(临时、长期)征收耕地占用税情况;
2、煤炭、石油企业占用耕地,未征用的采煤、采油塌陷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情况;
3、修建地下管道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情况;
4、修建机场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情况;
5、各类高等院校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情况;
6、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情况;
7、耕地占用税减免缓情况(越权减免、擅自调整税率、扩大减免范围),特别是改变用途后补征情况;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征收耕地占用税情况(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
9、省重点检查组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问题。
(二)占用土地情况。
1、财政、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各自掌握的批准占地面积、实际占地面积、实际占地结构、实际征税面积的情况;
2、有无应征未征面积、批非占耕面积、批少占多面积、未批先占面积,以及在计税面积中是否包括本地区《实施细则》中所增列应税项目计税面积的情况。
(三)征收管理情况。
1、有无虚报、误报计征税额、应征税额、实征税额、入库税额、退库税额的情况;
2、有无应加征而未加征、应罚未罚的情况;
3、税率标准执行情况。是否严格执行财政部核定的税率标准,有无自行降低税率标准的情况。
(四)减免缓情况。
1、是否严格按照减免管理权限审批减免项目,有无擅自或越权减、缓、免耕地占用税的情况;
2、有无应减免未减免和错征的情况;
3、有无不如实申报、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