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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办公场所设置合理,标识统一规范。司法所办公用房应根据职能,合理设置业务用室,保证值班接待、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需要。每间业务用室门外悬挂职能标识牌,室内公示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司法所办公场所要悬挂统一规格制式的司法行政徽和司法所标牌。司法所办公场所外观标识的统一工作于2012年底前完成。

  3.建立长效保障机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认真落实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和省财政厅、司法厅的有关规定要求,认真落实中央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精神,司法所开展人民调解、帮教安置、法律援助、社区矫正试点、普法依法治理等工作业务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得到切实保障和落实。建立司法所经费支出科目、保障标准和管理措施,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适时调整,合理增长经费保障标准,以保持与当地经济发展及司法所工作发展需要的协调平衡。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财务管理,厉行节约,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全面加强司法所管理工作

  1.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发挥制度的管理作用。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内部工作秩序,使日常管理工作和各项业务工作有章可循、规范运作,确保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各项职能,确保司法所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和热情、周到服务。司法所应建立健全政治业务学习、岗位目标责任、请示报告、业务考核评比、登记检查统计、档案管理、诚信建设、廉洁自律、群众监督等工作制度,并制定落实制度的奖惩措施,确保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

  2.建立对外公示制度,加强群众监督。切实加强所务管理,实现司法所管理事务和工作过程依法公开、透明高效。做到司法所工作职能、工作流程、工作规则公开,司法所工作人员职责、照片、职务、联系方式、每日工作去向公开。强化工作人员管理,做到纪律严明、作风严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考评公开、奖惩分明、工作高效。

  3.加强设施装备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司法所办公设施、装备物资管理档案,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和落实责任制。要定期检查、讲评司法所办公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和查处存在的问题,确保公共财产安全。对变卖、截留、挪用、贪污、毁坏办公设施、装备的人员要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应有产权证,暂时没有产权证的要有政府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合同,并列入县(市、区)司法局固定资产账户,防止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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