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司法[2010]11号 2010年3月24日)
为全面加强我省司法所建设,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充分发挥司法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和谐、服务基层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结合我省目前司法所建设工作实际,对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力争用两到三年时间使我省司法所建设基本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一、深刻认识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重大意义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中的最基层单位,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渠道和前沿阵地,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客观需要,是司法行政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迫切需要,是司法行政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现实需要,是打牢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基础工程,也是加强司法行政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全面活跃司法所工作,对推动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更好地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工作目标
今后两到三年,我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总目标是:通过加强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努力把司法所建设成拥有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基层队伍,具有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作用明显的基层工作体制和机制,具有设施齐全、功能健全、保障有力的基层工作平台,努力把司法所建设成机构单设、编制单列、人员充实、队伍精干、工作高效、作用明显、党委政府及群众满意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到2012年,乡镇司法所全部有10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办公用房、配套的基础设施和保障到位的办公经费;街道司法所有5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用房和配套的办公设备及所需办公经费;司法所组织体系健全,全部实现收编直管,人员编制和工作人员全部达到2人以上,100%落实科级(含副科级)建制,所长科级配备达到60%以上,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和工作补贴全部落实;乡镇司法所全部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标准,60%街道司法所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标准;司法所长全部完成省级培训,司法所工作人员全部完成地市级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