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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载货类机动车辆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告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载货类机动车辆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告
(陕交发[2010]30号)


  为进一步完善车辆通行费计量方式,更好地体现公平收费,统一认定标准,减少征缴矛盾,加强收费管理,促进我省治超长效机制建立,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实行载货类机动车辆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陕政函〔2010〕55号),我省将对行驶高速公路的载货类机动车辆计重收取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0年5月10日上午10时(联网收费公路为出口时间)起,全省高速公路对所有载货类机动车辆,全面取消车型收费,以收费站现场实际测量的车货总重为依据,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计重收费标准
  (一)基本费率
  现一型车0.4元/车·公里费率标准对应的计重收费基本费率为0.08元/吨·公里,其它类型费率标准依次同比换算。
  西蓝高速公路西安(香王)-蓝田(白鹿塬)计重收费基本费率为2.5元/吨·车次,西安(香王)-空工、空工-白鹿塬基本费率为1.25元/吨·车次;西铜高速铜川收费站计重收费基本费率为4.0元/吨·车次,其它收费站为2.0元/吨·车次。
  现执行一型车10元/车次、20元/车次的桥梁隧道对应的计重收费基本费率分别为2.5元/吨车次、3.5元/吨车次。
  (二)计算方法
  1、未超限车辆
  车货总重小于10吨(含10吨)的车辆:执行基本费率。
  车货总重10吨至30吨(含30吨)的车辆:10吨及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西铜高速公路为80%)计收。
  车货总重大于30吨的车辆:10吨及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至30吨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西铜高速公路为80%)计收;超过30吨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0%(西铜高速公路为80%)计收。
  2、超限车辆
  超限认定标准以内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计收。超限认定标准以上的重量部分,超限50%以内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通行费;超限50%-100%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0倍计收;超限100%以上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6倍计收。
  (三)超限认定标准:执行国家七部委规定的超限标准。即二轴车20吨、三轴车30吨、四轴车40吨、五轴车50吨、六轴及以上车55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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