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实行载货类机动车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政函〔2010〕55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你们《关于对通行高速公路载货类机动车辆全部计重征收通行费的请示》(陕交字〔2010〕5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通行高速公路的载货类机动车实行计重收费,取消按车型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方式,即以收费站现场实际测量的车货总重为依据,计算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基本费率仍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陕政函〔2006〕128号)规定标准,即一型车0.4元/车·公里费率标准对应0.08元/吨·公里。其他类型费率标准方案依此同比换算。
三、超限认定标准统一按原交通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计算方法
(一)未超限车辆。
车货总重小于10吨(含10吨)的车辆:执行基本费率。
车货总重10吨至30吨(含30吨)的车辆:10吨及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计收。
车货总重大于30吨的车辆:10吨及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至30吨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西铜高速公路为80%)计收;超过30吨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0%(西铜高速公路为80%)计收。
(二)超限车辆。
对超限认定标准以内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计收。对超限认定标准以上的重量部分,超限50%以内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通行费;超限50%-100%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0倍计收;超限100%以上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6倍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