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提高行政审批集中办理的透明度,确保审批权在阳光下运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公示的内容:
(一)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非行政审批和年检、登记、注册(销)、备案项目的名称;
(二)办理的主体;
(三)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承诺办理期限;
(四)办理事项的工作流程;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
(六)收费的依据、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涉及听证的事项;
(八)办理进程、办理结果;
(九)办理事项的责任部门、责任人主要职责;
(十)其它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三条 未经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内容,不作为实施许可的依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事项公开方式:省新闻出版局网站、局域网、局办事大厅电子显示、档案查询。
第四条 所有公示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完整、清晰、准确。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的信息。
第六条 建立行政审批集中办理情况通报制度。确保审批权与日常监管权有效衔接,提高行政效能。
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
行政审批集中办理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集中办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集中办理专用章,是指进入局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非行政审批类事项和年检、登记、注册(销)、备案等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及完成工作后所使用的公章。包括审批专用章、年检专用章、登记专用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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