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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集中办理超时默认制度》、《行政审批集中办理限时办结制度》、《行政审批集中办理一次性告知制度》、《行政审批集中办理首办责任制度》、《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公示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集中办理超时默认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黑新出字[2010]31号)


各市(行署)新闻出版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哈尔滨铁路局新闻出版局(处),各出版单位,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单位,出版物批发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省新闻出版局政务大厅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监督,确保行政审批权公开、公正、高效运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集中办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等,省新闻出版局制定了《行政审批集中办理超时默认制度》、《行政审批集中办理限时办结制度》、《行政审批集中办理一次性告知制度》、《行政审批集中办理首办责任制度》、《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公示制度》、《行政审批集中办理专用章管理办法》等六项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发布实施。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
行政审批集中办理超时默认制度

  一、对申请人提报材料齐全、有效的申请,我局受理后,应当即时办结而未即时办结的事项且未说明理由的,即视为我局已经同意申请人从事所申请事项。

  二、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需经审核、论证、现场勘查等程序,不能当场办结的限时办理事项,没有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书面告知延期理由;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审批,即可被当作我局已经同意申请人从事所申请事项。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属于由我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我局没有在承诺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审批的或书面告知延期时限和理由,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提出审核意见的,即可被当作我局已同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

  四、按照局行政审批集中办理暂行办法确定的审批原则和工作流程,对超时默认批准的事项,属于行政过错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发生“超时默认”的申请事项,由局纪检监察室向局审批处出具《超时默认通知书》,通知书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主要内容为审批决定文件,下达窗口,由窗口按照行政审批相关程序为申请人办理审批、发证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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