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开展规划体制改革试点。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以点带面的原则,选择若干条件较好的市县开展规划体制改革试点。要高度重视规划体制改革试点,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解放思想,积极探索,根据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做好试点工作。要密切配合,做好部门间的合作与协调。要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做到经费落实、人员落实,为深入推进规划体制改革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十五)加强规划立项管理。规划编制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划前期研究工作,制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主要依据和进度安排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综合协调、统筹安排,建立省级“十二五”规划编制体系目录,报省政府审定后组织编制。进一步加强规划立项管理,未经立项的各类规划不予审核、审批和发布。
(十六)强化规划衔接协调。要高度重视规划的衔接工作,使各级各类规划协调一致。规划衔接要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符合总体规划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专项规划之间不得互相矛盾等原则。总体规划由同级政府负责衔接,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区域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衔接,专项规划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衔接。未经衔接的规划草案,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要切实加强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的衔接协调,使发展目标、战略任务、空间布局和重大项目更好地实现对接,提高规划的统筹性和实效性。
(十七)规范规划论证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十二五”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规划咨询专家库,组织开展规划咨询、论证和评估等活动,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各级各类规划应在送审前进行论证,总体规划由同级政府组织论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区域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论证,专项规划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各地各部门应根据需要,建立健全规划论证制度。未经论证的规划草案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要按照《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要求,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十八)完善规划审批制度。规划编制部门向规划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同时报送规划编制说明、专家论证意见、衔接审核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规划批准机关应与规划体系及其层级相对应,“十二五”总体规划经同级政府审定后,由政府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区域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请省政府审议批准;重点专项规划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请同级政府审议批准,主要专项规划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批准,一般专项规划由同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十九)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十二五”规划一经批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外,都应及时公布。规划编制部门要对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使规划实施落到实处。要按照“先编规划、后定项目、再安排资金”的工作链,逐步由项目微观管理向规划综合管理转变。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监测,形成规划年度监测制度,并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和后评估。监测评估工作可由编制单位自行承担,也可委托其他机构承担。经评估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调整修订的规划,由规划编制单位提出调整修订意见,按原审批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