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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我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九)编制出台主体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是以国土空间为对象编制的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空间开发和布局方面的体现,是编制各类空间规划的基本依据。要按照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进度,抓紧编制出台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发挥主体功能规划在国土空间开发中的总控性作用,积极探索市县“十二五”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两规融合”,进一步提高市县规划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十)加强区域规划编制工作。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是编制区域内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十二五”时期,要按照省域空间总体布局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功能定位,选择若干资源优势明显、具备集约发展条件、能成为未来重要增长点的区域,以及对全省生态安全具有重要影响的生态保护地区,纳入省级战略层面,编制区域规划。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五年,可展望到十年以上。
  (十一)合理确定专项规划的编制领域。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上限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以及安排政府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主要包括:一是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信息化应用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土地、水、海洋、煤油气等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三是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循环经济、绿色经济、低碳经济、防灾减灾、应急能力建设等;四是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电、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民生和公共事业;五是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六是开放型经济和体制改革的重点领域;七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八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省确定的其他领域。
  四、全面加强“十二五”规划综合管理
  (十二)加快推进规划立法工作。规划是各级政府重大经济社会决策的依据,编制并实施规划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十二五”时期,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制定出台省级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明确规划编制主体职责,规范规划编制程序,完善规划实施机制,使规划编制和实施有法可依,把规划工作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轨道。
  (十三)健全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省级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的要求,加强各类规划的综合协调,积极推动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的衔接。要充分发挥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及其办公室协调机制的作用,需报请省政府批准的规划,均应通过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办公室协调审议。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规划协调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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