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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发(2009)38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二、钢铁产业要充分利用当前市场倒逼机制,通过淘汰落后、联合重组,加快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严禁自行建设钢铁项目。重点支持有条件的钢铁企业发展百万千瓦火电及核电用高压锅炉管、高档工模具钢等关键品种。上大压小,集中发展高附加值不锈钢板、带、棒、管,做精做强不锈钢产业。加快淘汰强度335兆帕以下热轧带肋钢筋,推广强度400兆帕及以上钢筋,促进建筑钢材升级换代。2011年底前,坚决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碳钢企业吨钢综合能耗应低于620千克标准煤,吨钢耗用新水量低于5吨,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低于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低于1.8千克,二次能源基本实现100%回收利用。
  十三、平板玻璃产业要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积极发展高档用途及深加工玻璃。对所有拟建的玻璃项目,各地不得备案。对确需建设的新项目,能源消耗应低于16.5千克标煤/重箱;硅质原料的选矿回收率要达到80%以上;严格环保治理措施,二氧化硫排放低于500毫克/标准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低于700毫克/标准立方米、颗粒物排放浓度低于50毫克/标准立方米。支持发展优质浮法玻璃和在线LOW-E节能玻璃,鼓励有条件企业通过改造升级,进一步降低能耗,提高制造技术水平。
  十四、多晶硅产业要严格控制新建项目,鼓励多晶硅生产企业与下游太阳能电池生产企业加强联合与合作,延伸产业链。新建多晶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3000吨/年,占地面积小于6公顷/千吨多晶硅,太阳能级多晶硅还原电耗小于60千瓦时/千克,还原尾气中四氯化硅、氯化氢、氢气回收利用率不低于98.5%、99%、99%;引导、支持多晶硅企业以多种方式实现多晶硅-电厂-化工联营,支持节能环保太阳能级多晶硅技术开发,降低生产成本。支持已有一定基础的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综合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降低产品成本,增强产业竞争力。
  十五、风电设备制造业要严格控制风电装备产能盲目扩张,鼓励重点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备案建设新的整机制造厂。严禁风电项目招标中设立要求投资者使用本地风电装备、在当地投资建设风电装备制造项目的条款。禁止落后技术产品和非准入企业产品进入市场。加强风电技术路线和海上风电技术研究,重点支持自主研发2.5兆瓦及以上风电整机和主轴、增速箱、轴承、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及产业化示范。发展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风电装备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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