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原则上不再批准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等行业扩大产能的项目。严格防止各级政府的财政性资金流向产能过剩行业的扩大产能项目。产能过剩行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八、做好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鼓励企业通过兼并和联合重组,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的结构调整、控制总量和淘汰落后产能。要扎实做好企业改组、改制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持社会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贯彻落实《国务院
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环境监管、用地管理、金融政策和项目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对把关不严、履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强化行政问责,严肃追究责任。
十、水泥产业要认真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水泥工业转型升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79号),严格控制新增水泥产能,对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开工水泥项目一律暂停建设并进行一次认真清理,严格查处违反规定擅自建设的水泥项目,逐步淘汰直径2.4米及以下水泥粉磨生产线。支持企业在现有生产线上进行余热发电、粉磨系统节能改造和处置工业废弃物、城市污泥及垃圾等。鼓励企业联合重组,优化水泥企业组织结构,支持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鼓励水泥生产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增强水泥产品对各种混凝土使用环境的适应性,提高水泥产品质量;对生产设备和设施进行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提升生产控制系统的准确性和智能化水平。
十一、煤化工产业禁止建设不符合《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和《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的焦化、电石项目。对合成氨和甲醇实施上大压小、产能置换等方式,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积极跟踪国内外先进实用技术,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联合煤化工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