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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发(2009)38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市场准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掌握国家关于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等产业的能源消耗、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质量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按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相关标准,加强螺纹钢、线材、水泥等的质量监管,坚决查处无证生产。依法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加大处罚力度。建设主管部门要禁止落后水泥进入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结构工程。
  四、强化环境监管。推进开展区域产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内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多晶硅等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在产业规划环评通过后才能受理和审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及时发布环保不达标的生产企业名单。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限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指标的生产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各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要暂停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
  五、依法依规供地用地。切实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监管。对限制类建设项目,未取得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意见的,不予受理用地预审申请。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达到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要求的项目,不得供应土地。
  六、实行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要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和监管,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改进和完善信贷审核。要及时将环保部门提供的企业环境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我省实际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配合,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已发放贷款的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收回。严格发债、资本市场融资审核程序,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及项目发起人,不得通过企业债、项目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资扩股等方式进行融资。省内人民银行分支行、银监、发改等部门要对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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