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发〔2009〕38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2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发〔2009〕38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贯彻国发〔2009〕38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省质监局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
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对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作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在保增长中更加注重推进结构调整,坚持产业政策导向,严格执行环境监管、用地管理、金融政策和项目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将坚决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作为结构调整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要大力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把握好调整的方向、力度和节奏,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坚决贯彻执行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四项原则。从局部来看,钢铁、水泥、煤化工、平板玻璃、多晶硅、风电设备、造船、电解铝、大豆压榨等部分行业仍是我省个别地方产业发展的重点,但从全局看,这些行业大多属于产能过剩的行业。由于这些行业具有很强的市场性和全球资源配置特点,各地各部门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坚持控制增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分类指导和有保有压相结合、培育新兴产业和提升传统产业相结合、市场引导和宏观调控相结合,切实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