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行政效能情况的投诉;
(二)组织调查、监督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督促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驻营单位对被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四)对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驻营单位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进行督办、检查、指导和考评;
(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行政效能方面的督察任务。
第七条 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在办理投诉工作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理投诉。受理属于投诉范围内的事项,并进行调查。
(二)协调处理。(1)要求被投诉机关或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2)根据实际需要,提请或责成有关部门协助查处。(3)投诉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协调涉诉部门或指定牵头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检查督促。(1)要求被投诉机关或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和说明。(2)责令被投诉机关或被投诉人立即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并要求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3)责令有关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处理意见和建议并上报结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四)处理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确有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下达《行政效能过失通知单》或《行政效能严重过失通知单》,并建议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书面检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的处理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党纪政纪处分、经济赔偿、调离工作岗位或辞退等处理建议。
第三章 投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投诉人可通过行政效能投诉公开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投诉。
第九条 投诉人投诉时,要说明投诉事项、理由、被投诉机关名称及被投诉人姓名,本人姓名、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等。投诉人要署名投诉,提倡逐级投诉。
第十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保投诉内容客观真实,不得捏造虚假信息,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