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2010]11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健全规章制度责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宣传教育培训责任;资金投入和物质条件保障责任;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